近期,一起關於電動汽車碰撞事故的理賠糾紛引發廣泛關注。一位大陸電動汽車車主因車輛碰撞事故,遭遇保險公司拒絕理賠,事件凸顯了新能源汽車保險理賠標準的爭議性,以及車主權益保障的問題。這起事件發生於去年11月底,具有高度的時效性,值得我們深入探討。
據了解,該車主在長途駕駛過程中,因方向盤跑偏,導致車輛與路邊石頭發生碰撞,造成車頭保險桿及底盤受損。保險公司初勘時僅發現車頭損壞,便指示車主自行維修。然而,在維修過程中,車主發現底盤也存在嚴重損傷。此後,保險公司展開進一步調查,最終以車輛使用性質變更且未告知為由,拒絕了理賠申請。
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,源於《中國保險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》第十條(三)的規定。該條款指出,如果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發生變更,導致危險程度大幅增加,且車主未提前告知保險公司,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。
爭議的核心在於車輛的使用性質是否真正發生了「大幅增加危險程度」的變更。車主表示,新車購置後,僅進行過一次滴滴載客服務,以及約20次順風車接送服務,並且強調這些順風車接送服務大多發生在自駕遊途中,屬順路捎帶性質。
- 車主方面: 車主對保險公司的拒絕理賠表示極度委屈,認為其偶爾的順風車行為,並不足以構成「大幅增加危險程度」的變更。
- 保險公司方面: 保險公司則堅守《中國保險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》第十條(三)的規定,認為車主未告知將車輛用於營運,違反了保險條款。
這起事件中,保險公司提供的拒賠通知書引用了相關條款,但車主一方的說法則更貼近於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經驗。這起事件也再次提醒我們,在購買新能源汽車保險時,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,並明確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的使用用途,避免日後發生糾紛。
目前,事件仍在持續發酵中,雙方對於理賠的爭議尚未得到解決。 這起案例也引發了廣大車主對新能源汽車保險理賠標準的關注,相關部門或許需要重新審視並完善相關規定,以更好地保障車主權益。

